新年开门红:个税抵扣福利实操
我们在去年10月的文章《减减减,到手的工资又多啦!》当中曾经和大家详细聊过,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暂行办法。现在,这个细则终于确定下来了。
也就是,从今年1月1日起,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赡养老人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和住房租金等支出,都可以在缴纳个税前获得一定数额的扣除,扣除之后再计税。
也就是说,通过这样的扣除之后,咱们交的税会更少。
01
专项扣除的各项有啥调整?
不过,新出台的“暂行办法”跟之前的“征求意见稿”稍微有些出入,部分扣除项目有所调整。具体做了哪些调整,小巴给大家说明一下。
01 教育方面
教育和赡养老人方面,基本上按照原“征求意见稿”的规定操作,没有很大的调整。不过,在教育方面,小巴注意到,个人继续教育要比子女教育的扣除条件更严苛了一些。
按照规定,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(年满3岁到小学之前)至学历教育(小学到博士研究生)期间,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接受教育,均可按照每个子女/月扣除1000元。
也就是说,就算孩子在国外读书也是可以享受这个扣除福利的。
(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)
个人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,可按照每年4800元(每月400元)定额扣除,但是这个扣除项目是有限制的:
新的“暂行办法”明确规定,必须是接受“中国境内”的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,才能获得扣除。
换句话说,你出境读研或读博,都不能享受继续教育支出方面的扣除。而且,同一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。
02 大病医疗
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,调整是比较大的。
原先的征求意见稿规定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个人负担超过1.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,为大病医疗支出,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,而且只能由本人扣除。
而新暂行办法对扣除的标准限额做了改动,将6万元的额度提高到了8万元。
而且,还扩大了医疗支出项目扣除方式的范围:
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,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,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。
(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)
温馨提示一下,因为是年底结算一年支付的医药费,所以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。
03 住房方面
在住房方面,新暂行办法的规定更加细化了。
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,原来是本人或配偶,单独或共同首套住房的房贷,在还贷期间都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(每月1000元)的标准定额扣除。
而现在的标准扣除加上了时间限制,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(20年)。也就是说,即便你的还贷年限还有25年,最多也只能扣除20年。
(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)
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,扣除方式由夫妻两人约定,选择其中一方扣除,而且在一年之内是不能更改的。
举个例子,夫妻两人在婚前,各自买了首套房,分别在供房贷。婚后,他们可以选择对其中一方的住房,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;或者均分,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,对各自发生的房贷进行定额扣除。
比起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严格限定,租房的打工族可以省下的钱更多了。
按照新规定,对纳税人承租的住房:
位于直辖市、省会(首府)城市、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其他城市,扣除1500元/月;
位于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,扣除1100元/月;
市辖区户籍人口不到100万的城市(以统计局公布为准),扣除800元/月。
(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)
和征求意见稿相比,前两个等级的扣除标准分别提高了300元和100元。
当然,扣除条件还是一样,必须是本人和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房,换句话来说,房贷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,是不能兼得的。
另外,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,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。
实际实施上有改动的部分,小巴以上已经和大家说清楚了。
为了方便大家查看,小巴将新的扣除办法汇总整理成了表格的形式,其中红字处是对比征求意见稿有改动的地方。
(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整理汇总)
02
按月发工资,个税怎么算?
这个政策的计税方式,是以年为单位综合的。但是工薪族一般是按月领工资的,那每月如何缴纳个税呢?
如果你选择单位帮你代扣的话,那么单位就会帮你估算每月该交的税,进行预扣预缴。计算的方式是累计扣税法,具体公式为:
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=累计收入-累计免税收入-累计基本减除费用-累计专项扣除-累计专项附加扣除-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;
应预扣预缴税额=(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×税率-速算扣除数)-已预扣预缴税额。
公式看起来挺复杂,小巴举个例子让大家理解一下。
假设小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万元,每月基本减除费用(即起征点)5000元,“三险一金”等专项扣除为3500元。小巴享受子女教育、赡养老人这两项附加扣除,每月2000元。
我们以2019年的前4个月为例,计算一下小巴这4个月的应预扣预缴税额:
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-5000-3500-2000=9500元,应预扣预缴税额为9500×3%-0=285元;
2月份应预扣预缴所得额为20000×2-5000×2-3500×2-2000×2=19000元,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9000×3%-0-285元=285元;
3月份应预扣预缴所得额为20000×3-5000×3-3500×3-2000×3=28500元,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8500×3%-0-285-285=285元;
4月份应预扣预缴所得额为20000×4-5000×4-3500×4-2000×4=38000元,应预扣预缴税额为38000×10%-2520-285-285-285=425元。
(新个税预扣率表)
所以,这样的预扣计算起来是挺麻烦的,不过单位代扣,也不必咱们自己来算了。
另外,还有一个更简单的方式,搜索微信小程序“个税在线”,按照提示操作,也可以算出大致应预扣的税额。
(“个税在线”小程序)
要注意一下,上面计算出的税额是预扣预缴的。如果在年终,发现与实际应纳税额有出入的,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,税款多退少补。
03
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理?
申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办理途径有两种:
一是由单位代扣,二是自行申报办理。
如果你有单位,除了大病医疗扣除之外的其他专项,都可以让单位帮你代扣;如果没有单位代扣,或者要申请大病医疗扣除,都是要自己申报办理的。
个人申报,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,在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,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。
不管是哪种方式,都需要填写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》,内容涉及姓名、身份证号、收入情况、三险一金等个人信息。
这个表,你可以在单位或者去办税服务厅领取,又或者登录税务总局、或者各省市税务机关官网,下载表格电子版,然后自己打印出来。
除了线下填写纸质表格,我们还可以通过远程的方式申报专项扣除:
一是用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,二是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站。
还有个事,除了新落实的个税专项扣除政策,今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的,还有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》,方案规定,社保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。
也就是说,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后,之前企业不缴、或者是按最低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操作是行不通了,必须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来缴纳。
所以,虽然咱们交的税少了,但是对于以往高收入但以低标准来缴纳社保的人来说,得缴纳的社保更多。所以最终的结果可能是,到手的工资并没有很大的变化……
对于单位来说,随着员工交的社保多了,单位部分也得相应增高……
这两个政策双管齐下,可以说是起到了一个对冲。大家不妨看看自己到手的工资,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呢?
新个税专项扣除,
看看你自己满足哪个减免条件?
如果还有不明白的,
不妨留言说出你的问题吧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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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财巴士发布时间 201901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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